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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文清与吴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清,吴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258号原告:张文清。被告:吴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清诉被告吴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文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岩返还原告木材欠款42万元及利息17万元,合计:5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木材,截止2013年5月7日尚欠木材货款62万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近年来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过2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文清诉被告吴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00元,退还原告张文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