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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崔进禄与张西丁、袁来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进禄,张西丁,袁来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825号原告:崔进禄,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崔进东,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孟津县,系崔进禄弟弟。被告:张西丁,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袁斐萍,系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来民,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安县。原告崔进禄诉被告张西丁、袁来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崔进禄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进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崔进禄负担。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孙岩冰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