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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永庆村诉聂兰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村民委员会,聂兰芹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821号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法定代表人:邹德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肖树春,该村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关利军,该村副主任。被告:聂兰芹,女,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委托代理人:梁辰,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聂兰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聂兰芹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