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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夏邑县,住夏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张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豫1426刑初7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弟弟刘冲与同班同学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05年10月16日20时许,刘某某得知后持西瓜刀到夏邑县杨集二中,将张某砍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4月26日,刘某某到杨集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害人张某2005年10月16日受伤后即到夏邑县公疗医院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8493.12元、支出鉴定费700元,被告人刘某某给付6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主动将8000元交到法庭,用于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原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造成的物质损失11998.12元,依法应当赔偿。刘某某在张某住院期间支付的6000元,应从该赔偿数额中扣除。刘某某自愿赔偿张某8000元,予以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其弟弟在校期间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便持刀到学校门口将被害人砍伤,十余年后才归案,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998.12元,刘某某自愿赔偿8000元,予以准许;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某上诉称,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适用缓刑。辩护人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经依法审查,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附带诉讼原告人张某的谅解书和赔偿协议、收条,证明刘某某已赔偿张某损失共70000元、取得谅解。经查,上述情况属实。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夏邑县司法局调查,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刑初7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和第二、三项;撤销该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晓辉审判员  贾运法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珊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