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吕晓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吕晓莉,施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吕晓莉,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施康勇,男,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晓莉、施康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晓莉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晓莉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