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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丽与何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何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4098号原告:刘丽,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新,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刘丽与被告何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建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黄金料769.32克或者208946元(暂按2017年3月13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价格结算)的黄金料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黄金,并于2011年2月1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欠原告黄金料3467.89克,经原告多次催要结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黄金料769.32克,折价款208946元(暂按2017年3月13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价格结算),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何建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黄金,并于2011年2月13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丽千足黄金旧料3467.89g(叁仟肆佰陆拾柒点捌玖克)。借料人:何建新若发生纠纷,由临沂市人民法院裁决。何建新身份证:2011年2月13日”。后被告多次偿还,至今尚欠原告黄金料769.32克。原告提交2017年3月13日、3月2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盘价格查询明细、交易价格查询、黄金价格走势图,证明原告诉状中黄金料的计算标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价格2017年3月13日的交易价格271.60元/克,2017年3月20日原告起诉时,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价格为276.88元/克,庭审中,原告同意仍按诉状中价格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2017年3月13日及3月2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盘价格查询明细、交易价格查询、黄金价格走势图为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黄金料769.32克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返还尚欠的黄金料或按每克黄金料271.60元的价格支付相应的对价款,并自出具借条之日起支付利息以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黄金料769.32克或支付黄金料款20894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一审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丽黄金料769.32克。二、如被告何建新未在本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返还上述黄金料,应赔偿原告刘丽黄金料款208946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被告何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434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