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睿与被嘉洺(辽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苏嘉洺永拓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睿,嘉洺(辽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苏嘉洺永拓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睿,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洺(辽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街。法定代表人:尉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洺永拓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5栋15层。法定代表人:孙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萍,系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睿因与被上诉人嘉洺(辽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苏嘉洺永拓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睿,被上诉人嘉洺(辽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寄、江苏嘉洺永拓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睿索要经营未到期所剩余的租金,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相关事实,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睿传证人宋洋出庭作证。宋洋证明:2015年9月12日王某良口头告知其辽宁嘉洺公司法定代表人尉总让提前撤场。上诉人李睿又递交《情况说明》一份,内容:2015年9月10日,李睿提出因天气转凉等原因,双方协商后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同意返还李睿4个摊位13天(2015年9月13至9月25日)的场地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5600元。说明单位加盖嘉洺(辽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公章,出证时间为2017年5月4日。对此事实,嘉洺(辽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寄出示报纸公告称该公司的公章已于2016年7月15日宣布作废。重审时,应责成双方进一步举证,并向王某良调查上述情节是否存在,提前撤场的具体时间,撤场的原因以及与何人协商等的情节,从而正确处理本案。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卢广瑜审判员 杨锐& # xB;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春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