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某、姚某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刑终163号原审自诉人杨某,男,1981年10月7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苗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男,1979年2月21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苗族,小学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因涉嫌重婚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自诉人杨某控诉被告人姚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黔2627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7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元忠审 判 员 刘万能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红霞书 记 员 杨文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