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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松江与肖正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江,肖正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206号原告:刘松江,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秀(系原告刘松江的妻子),女,1969年5月14日,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肖正苟,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刘松江与被告肖正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36000元并放弃其余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慧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