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松江与肖正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江,肖正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206号原告:刘松江,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秀(系原告刘松江的妻子),女,1969年5月14日,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肖正苟,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刘松江与被告肖正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36000元并放弃其余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慧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