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艳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殷某1,殷某2,王艳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21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1,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2,男,汉族,1994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艳伟,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柘城县。辩护人王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殷某1、殷某2以被告人王艳伟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殷某1、殷某2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殷某1、殷某2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殷某1、殷某2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卫东审 判 员 白 霞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