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广江、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广江,刘君,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广江,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53号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邹文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广江,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场。被申请人:刘君,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场。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广江在红色边疆农场的住宅一处,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君在红色边疆农场的车库一处。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办公楼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周广江名下的位于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场通江小区*号楼住宅楼*单元***室的住宅,期限为3年;查封刘君名下的位于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场通江小区**号楼住宅楼*单元*层**的车库,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