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立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立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97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波,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元(本金×10%);3、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6000元(欠款额×1‰/日,自2015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6日)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原告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17)后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担保函。2015年4月28日,被告在卖方会员淄博鼎顺经贸有限公司处消费15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被告陈立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2日,被告在原告指定的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双方在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东平县现代国际物流园区的山东泰安宏图物流有限公司处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不可过户承诺函(LS11)、承诺函(LS11-1)、授权书(LS7)。垫付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服务和会员间交易规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等。还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时,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5年5月25日,被告在卖方会员淄博鼎顺经贸有限公司处消费15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LS7)、不可过户承诺函(LS11)、承诺函(LS11-1)、付款明细、银行现金管理交易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自愿签订,无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属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垫付了相应购货款,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该款,构成违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1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主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本案合约约定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高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自原告主张的2015年7月3日起算,至2016年10月16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波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5000元,并支付以上垫付款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陈立波负担1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