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东林、吴生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林,吴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吴东林,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吴生财,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东林与被执行人吴生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东林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平民初字第1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