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91民初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来庆针与杨德亮、韩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庆针,杨德亮,韩玉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811号之二原告:来庆针,女,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庆超,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德亮,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韩玉红,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亮,与韩玉红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24号众成大厦九楼。主要负责人:王俊梅,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庆针与被告杨德亮、韩玉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来庆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庆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855元,由原告来庆针负担。审判员 唐贵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