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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茹亚仙与贾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亚仙,贾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0号原告:茹亚仙,女,194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原告茹亚仙的儿子),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贾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被告的妻子),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亚仙诉被告贾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茹亚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亚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茹亚仙负担。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