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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33民初46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冯涛,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亢红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代理人冯涛、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及其代理人诉称,双方于2010年6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并上升为动手殴打。2013年原告被迫离家出走打工。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张XX辩称,离婚可以,但儿子必须由我抚养。因我家庭情况特殊,如果让原告抚养儿子,母亲极易发生突发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6月7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遇生活琐事因不能很好沟通,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农历正月,原告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共同子女张一X,男,2011年4月1日生,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没能很好沟通产生矛盾,是极平常发生的事情,如双方相互理解与沟通,亦能很好化解。现本案双方就抚养儿子问题各不相让,尤其现在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方家属情绪激动。本院首先本着为给双方和好的机会,其次鉴于双方目前情形,为使双方均能冷静思考,妥善化解目前矛盾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亢红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