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韩成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成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868号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1MB0T60341X。负责人:贺金强,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成云,女,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诉被告韩成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审 判 员 张跃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兼) 张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