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章英与周章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章英,周章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章英,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栋,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章建,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兰(周章建之妻),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高新���。上诉人周章英因与被上诉人周章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章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栋、被上诉人周章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周章建农户的土地从2001年起开始陆续被征收,实际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不一致,本案中周章建农户实际被征收土地亩数、具体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费用项目明细、征收费用是否兑付到周章建户等基本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章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及海审 判 员 罗 伟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章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