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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763刘秀凤与缪晓明、张才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凤,缪晓明,张才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763号原告:刘秀凤,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晓明,男,199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张才俊,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凤与被告缪晓明、张才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秀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秀凤负担。审判员  吴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