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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东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32号申请执行人东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翔,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力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浩,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东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含基本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朱 江助理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