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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664包万飞与上海兴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万飞,上海兴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包万飞。被执行人:上海兴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包万飞与被执行人上海兴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2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兴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兴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