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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建生与陈松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生,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袁建生。被执行人陈松。申请执行人袁建生与被执行人陈松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1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松的工程款中冻结31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