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111号原告: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衡水市开发区22号小区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87017588E。法定代表人:林世霞,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杨杨,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故城县,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原告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衡水泽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郝路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