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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彩红与被执行人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红,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高彩红,女,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代表人刘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彩红与被执行人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彩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8民初0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