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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潘章与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章,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章,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彩琴,女,193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与贞观路十字雅荷四季城小区1号楼2楼2-1号。法定代表人王全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东兴,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经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潘章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梦达公司”)、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76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查明,潘章称鑫梦达公司在居民小区以散发传单的形式借款给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鑫梦达公司作为担保人现已无法查找,该院已受理多起以此方式的借款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数额巨大,鑫梦达公司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潘章已预交),由该院退还潘章。宣判后,潘章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国务院总理也提倡民间借贷有利企业发展。二、未央区人民法院不作为,有意推诿,不深入了解实情,一概而论是错上加错。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760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其对外借贷涉及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现众多债权人以起诉方式主张债权的一系列借贷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潘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延萍审判员  田丽娟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