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唐莲玉、罗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唐莲玉,罗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2225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冰,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莲玉,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告:罗玉英,女,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唐莲玉、罗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鉴于被告还款能力,自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欧仕强审 判 员 韦小丽人民陪审员 谢重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恩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