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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唐莲玉、罗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唐莲玉,罗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2225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冰,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莲玉,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告:罗玉英,女,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唐莲玉、罗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鉴于被告还款能力,自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欧仕强审 判 员  韦小丽人民陪审员  谢重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恩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