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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牛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西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王某,张某3,张某4,牛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西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577号原告:张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原告:张某2,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原告: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原告:张某3,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原告:张某4,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5,男,生于1980年8月27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指定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牛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张某3、张某4与被告牛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西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等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本人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张某3、张某4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张某3、张某4负担。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友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