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位全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位全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审94号申请人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孙宗慧,任该单位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燕莉,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位全奎,男,1985年05月09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申请人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1082-100674593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编号为:411082-100674593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编号为:411082-100674593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位全奎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如在15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各一份。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位全奎的罚款200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尚华雷审判员 王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商高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