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经业与张洪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经业,张洪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545号原告:杨经业,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被告:张洪恩,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锦湖家园B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经业诉被告张洪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经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原告杨经业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