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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经业与张洪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经业,张洪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545号原告:杨经业,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被告:张洪恩,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锦湖家园B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经业诉被告张洪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经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原告杨经业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