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9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罗俊、南宁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罗俊,南宁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95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法定代表人:黎栋国,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被告:南宁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二期12#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海君,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千,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罗俊、南宁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诉。本案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保全费3585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8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96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曾晓斌人民陪审员 江 萍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