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运海与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陈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海,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陈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415号原告李运海。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如海。被告陈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海与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陈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海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运海负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