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海龙与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龙,汪瑞荣,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马海龙,身份证号码:6301221990********,男,回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执行人汪瑞荣,身份证号码:6321241974********,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执行人李强,身份证号码:6301031962********,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马海龙与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给付申请人马海龙劳务工资309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3146元。因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海龙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李强、汪瑞荣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马海龙3146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