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闻巨明与鄢盛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巨明,鄢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35号申请执行人:闻巨明,女,1950年4月9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鄢盛金,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闻巨明与被执行人鄢盛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闻巨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11432.58元未执行,被执行人鄢盛金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闻巨明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