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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古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古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古泉,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英,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马洪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古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古泉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古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古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为3305元,由上诉人杨古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代理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培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