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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爱生与郑液源、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生,郑液源,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70号原告:胡爱生,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液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四明路。法定代表人:王权,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奎,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爱生与被告郑液源、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胡爱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爱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爱生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倩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