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吴仲飞与魏文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仲飞,魏文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4民初847号原告:吴仲飞,男,汉族,1974年9月2日,住贵州湄潭县。被告:魏文桂,男,1977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吴仲飞与被告魏文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仲飞于2017年5月1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仲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吴仲飞负担。审判员 冉瑞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