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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成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644号原告:太仓市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宝龙城市广场2幢商铺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82595546。法定代表人:郭永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成飞,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系被告张成飞妻子),女,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太仓市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太仓市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中怡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