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丁炳臣与王汝林、卢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炳臣,王汝林,卢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794号原告:丁炳臣,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汝林,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卢健,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炳臣与被告王汝林、卢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另行提供可以送达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炳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