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彧与赵晓川、泸州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彧,赵晓川,泸州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176号原告:赵彧,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赵晓川,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泸州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扬。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负责人:杨淼。原告赵彧诉被告赵晓川、泸州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彧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