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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浦口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李金年、林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浦口第二分公司,李金年,林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971号原告:南京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浦口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公园北路19-5号。负责人:钱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年,女,汉族,1983年3月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林超,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浦口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邦家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李金年、林超居间合��纠纷一案中,原告邦家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邦家房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浦口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邦家房地产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