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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巍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19号罪犯张巍,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巍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张巍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2569分,表扬4次。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