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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志富与温铁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富,温铁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富,男,1971年1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温铁钢,男,1972年6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志富与被执行人温铁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温铁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志富农资款等合计32235.87元,此款由被执行人温铁钢在2017年5月12日给付5000元(已给付完毕)、2017年6月12日前给付13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14235.87元。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