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行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邵东县两市镇素质联盟网络中心与邵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东县两市镇素质联盟网络中心,邵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湘05行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县两市镇素质联盟网络中心,住所地邵东县县城民强路27号。 负责人易娟,该中心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佘炜,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邵东县,系易娟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公安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解放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纪安,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申建新,该局干警。 上诉人邵东县两市镇素质联盟网络中心(以下简称联盟网络中心)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行初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盟网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佘炜,被上诉人邵东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肖纪安、申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联盟网络中心于2002年8月14日经批准成立。自2013年8月起至2016年1月,因联盟网络中心未按规定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被邵东县公安局先后多次进行行政处罚。2016年5月11日,邵东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民警再次对联盟网络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采取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2016年5月20日,邵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邵东公(网)决字[2016]第17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联盟网络中心处吊销许可证(《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邵公(证)第43052110000151号)。 另查明,联盟网络中心的邵公(证)第43052110000151号《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由邵阳市公安局审核颁发,2014年9月1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前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由原实施机关市公安局直接下放至县(市区)公安局管理实施。 原审认为,《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联盟网络中心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服务场所,理应按照该规定安装并运行公安部认可的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联盟网络中心自2013年6月10日以来一直未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经邵东县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仍拒不安装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且肆意经营,情节严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邵东县公安局根据联盟网络中心的行为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邵东公(网)决字[2016]第17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邵东县两市镇素质联盟网络中心要求撤销邵东县公安局作出的邵东公(网)决字[2016]第17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联盟网络中心上诉提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危害后果,不能作出行政处罚,被上诉人的处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请求撤销原判,确认邵东县公安局吊销上诉人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邵东县公安局答辩提出,上诉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依法办理证照、履行许可程序,只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在实际经营行为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是非法经营,应受到处罚;上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违法,并屡教不改,其每次同一性质的违法,均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处罚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原审经质证确认的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联盟网络中心经申请、登记依法成立,自2013年6月以来,一直未按《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要求安装并运行公安部认可的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经被上诉人邵东县公安局多次查处教育,仍不予纠正。邵东县公安局接受邵阳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出邵东公(网)决字[2016]第17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后,认定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联盟网络中心要求撤销邵东县公安局作出的邵东公(网)决字[2016]第17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联盟网络中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邵东县两市镇素质联盟网络中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竹梅 审 判 员  尹东初 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伍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