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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财保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翁贵良、翁海江、谢晖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贵良,翁海江,谢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00095号申请人:翁贵良,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顾美玲、沈新芳,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翁海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谢晖,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申请人翁贵良与被申请人翁海江、谢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翁海江、谢晖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