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43号申请人: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申请人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36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36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信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