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与海南金盘万通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海南金盘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7行审59号申请人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口市群上路晋江村43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曾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林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海南金盘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路16号海鹰大厦后面。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000189332。法定代表人:陈道民。申请人海口市美兰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南金盘万通实业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美环察【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辩。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经营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路16号海鹰大厦后面的海南金盘万通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于2015年5月6日已投入经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合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于2016年6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申请人递交《陈述意见书》,但被申请人仍未消除噪音扰民的情况,同时也未补办环保手续,于是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美环察【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和罚款一万元。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停止经营以及罚款10000元的处罚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美环察【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美环察【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f26wdtvkzvs1knku1v审判长 陈晓倩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郭 煊书记员 张汶喆审核:陈晓倩撰稿:陈晓倩校对:张汶喆印刷:张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