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小昆、孙坚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昆,孙坚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昆,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坚云,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朱小昆因与被上诉人孙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小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小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3188元,由上诉人朱小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代理审判员 盛 伟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