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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协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协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054号申请人:湖北协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7020855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钱海民,总经理。被申请人: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680177642X),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法定代表人:石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协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协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439.7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协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43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南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