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世晓与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晓,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8民初961号原告:陈世晓��女,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廖权,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原告陈世晓与被告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晓、被告廖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世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廖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廖权于2015年8月和9月两次从原告陈世晓处借款合计6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按月利率2%计算2015年被告廖权还差原告6000元利息没有支付,2016年被告廖权没有支付过我任何利息。2017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两张。经多次催收未���,原告诉讼来院。被告廖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是因经济困难无法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廖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廖权向原告借款60000元,尚欠利息6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原、被告陈述为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世晓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廖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