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邵武市,现住福州市。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9月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后又被注销。罗某某为补办身份证件,通过林某的关系补办了以“罗某某1”名字的虚假户口和身份证件。2013年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虚假的“罗某某1”身份证件在邵武市公安局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并于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9月15日间,先后八次从深圳市往来香港出入境。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物证有港澳通行证,记录了被告人罗某某的出入境情况;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出入境管理大队的调查材料等;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港澳通行证方式,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属自首,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第六条(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港澳通行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宝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